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版人事管理规章制度晋升制度保密安全保卫制度大合集(1)(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人事管理规章
□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管理有所遵循,特定本规则。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令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二)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雇用男女从业人员而言。
□
雇
用
第三条
本公司各单位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新进人员任 用事务处理流程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考选事宜。
第四条
新进人员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 3 个月,作业员试用 40 天,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有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 试用,予以解雇,试用不满三日者,不给工资。
第六条
试用人员于报到时,应向人事科缴验下列表件:
(一)全户户口本及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
(二)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
(三)保证书及最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照片一张。
(四)试用同意保证。
(五)人事资料。
(六)扶养亲属申报表。
(七)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同意书或证件等)。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雇用:
(一)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五)亏欠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六)患有神精病或传染病者。
(七)品性恶劣,经公私营机关开除者。
(八)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九)未满 15 岁者。
第八条
员工一经正式雇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 况应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契约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本公司各级从业人员共分八职称,其职称与职位对照见附表 6.1.1。
附表 6.1.1
职位(等)及职称配量表
职阶 幕僚、管理、业务体系 生
产
体
系 备
注
主管人员 非主管人员 主管人员 非主管人员
一
董
事
长
经正式核派
代理或代行
上一职阶的
主管职务者
其职责概视
同上一职阶
处理。
二
总
经
理
三
副总经理
四
经
理
高级管理师
厂
长
高级工程师
五
副
理
管
理
师
副
厂
长
工
程
师
六
主任、组长
助理管理师
组
长
助理工程师
七
业务员、办事员
班
长
技
术
员
八
助
理
员
助理技术员、
作业员
(二)从业人员晋升办法另订。
□
保
证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应一律办理保证手续。
第十条
填写保证书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保证书原则上要求殷实独资或合伙行号(铺保)。
(二)公司保无效。
(三)如个人保,限有不动产方有资格,并应详列不动产明细(含地号)。
(四)行号保证应盖方型印鉴始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保证人:
(一)服务本公司员工。
(二)本人配偶、直系血亲或同居共财亲属。
第十二条
被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缴责任,并 愿放弃先诉抗辩权:
(一)营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者。
(三)窃取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
(四)悬欠帐款不清者。
第十三条
保证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待被保证人另觅得 保证人,办妥新保证手续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保证人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 15 天内,另行觅妥连带保证人:
(一)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铺保的工厂、商店宣告倒闭或解散者。
(四)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五)不欲继续保证者。
第十五条
被保人离职 3 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事情,其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
□
服
务
第十六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七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公司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务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 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 15 分钟。
(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影本)出厂。
(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的环境清洁。
(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
(十一)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
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三)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 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十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八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 8 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 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 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 4 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 46 小时。
第十九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 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工)一日论处。
第二十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迟到、早退
1. 员工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 3 分钟至 15 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 迟到每次扣 100 元,拨入福利金。
3. 工作时间终了前 15 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 超过 15 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 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 无故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6. 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论。
(二)旷工
1.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议论。
3. 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 无故连续旷工 3 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 6 日或一年旷工达 12 日者,径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
待
遇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本着劳资兼顾互助互惠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其待遇办法另订)。
第二十二条
员工待遇分为
(一)本薪
视从业人员学识、经历、技能、体格及其工作性质而定(金额另订),从业人员年度薪资调整方法由人事单位拟订,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
(二)津贴(各项津贴支付标准另订)
表 6.1.2
职
员
作
业
员
备
注
1
主管津贴
主管津贴
2
生活津贴
生活津贴
3
伙食津贴
伙食津贴
4
交通津贴
交通津贴
5
工作津贴
工作津贴
6
加班餐(点心)费
7
(三)奖金
表 表 6 .1 .3
职
员
作
业
员
备
注 1
效率奖金
效率奖金
2
目标奖金
目标奖金
3
全勤奖金
全勤奖金
职员全勤奖金限生
产(工厂)部门适用 4
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
第二十三条
员工待遇,分日薪及月薪二种,月薪人员,翌月 5 日发放一次;日薪人员每月发放二次,当月 20 日及翌月 5 日发放本月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津;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并按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待遇,另按“临时、计件 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办理。
□
休
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除星期日休息外,享受国定休假日。
第二十六条
前条休假日薪资及津贴照给,如工作需要加班时,应征得员 工同意,并加倍发给薪资,国定假日如逢星期假日其补假与否依政府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限,每年给予特别休假;其日数规定 如下
(一)服务满 1 年以上未满 3 年者全年给 7 天特别休假。
(二)服务满 3 年以上未满 5 年者全年给 10 天特别休假。
(三)服务满 5 年以上未满 10 年者全年给 14 天特别休假。
(四)服务满 10 年以上者其特别休假每增一年加给一天,但最多以 30 天为限。
第二十八条
员工特别休假,应自届满规定时间后,由劳资双方以不妨害生 产或业务原则下,事先共同排定休假日期实施,并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者,其应休未休的天数,雇主应发给薪资。
第三十条
员工留职停薪不予特别休假。
□
请
假
第三十一条
员工请假分为八种
表 6.1.4 假别
给假日期 请假原因
应缴证件
薪
资
说
明
事假
全年14日内
因事必须本人处理
不给工资
1.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业务者,主管不得准假或缩短其假期或暂缓准假。
病假
全年30日内
因病必须治疗及休养
主管证明一次连续两日以上或 1 月内分次超过 3 日以上者须附缴医师诊断书
1.不超过 30
天之病假给
予 l/2 工资,如须有劳保给付者可抵充。2.病假须缴回劳保就医回条。
2.事假一次不得超过 3 日。
3.每次请假至少 2 小时计算。
4.逾规定日数须签呈总经理核准否则视同旷工论。
5.事假应于 24 小时前办妥手续,否则依“考勤制度规章”办理。
6.住院者,伤病假不得超过 1 年。
假别 给假日期
请假原因
应缴证件
薪
资
说
明
兵役体检、身家调查、教育召集、
缴验有关证件
1*因其他特殊事情申请公假者,应由部科主管斟酌裁决。
2.役男点召可由人事部门代为办理就近代点。
公假
所需日数
点阅召集、基地召集及军政机关等一个月内的调训
照
给
3.目的地距离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