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人事管理规章制度晋升制度保密安全保卫制度大合集(1)(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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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人事管理规章制度晋升制度保密安全保卫制度大合集(1)(范文推荐)

 

 人事管理规章

  □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管理有所遵循,特定本规则。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令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二)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雇用男女从业人员而言。

  □

 雇

 用

  第三条

 本公司各单位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新进人员任 用事务处理流程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考选事宜。

 第四条

 新进人员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 3 个月,作业员试用 40 天,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有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 试用,予以解雇,试用不满三日者,不给工资。

 第六条

 试用人员于报到时,应向人事科缴验下列表件:

 (一)全户户口本及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

 (二)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

 (三)保证书及最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照片一张。

 (四)试用同意保证。

 (五)人事资料。

 (六)扶养亲属申报表。

 (七)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同意书或证件等)。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雇用:

 (一)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五)亏欠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六)患有神精病或传染病者。

 (七)品性恶劣,经公私营机关开除者。

 (八)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九)未满 15 岁者。

 第八条

 员工一经正式雇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 况应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契约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本公司各级从业人员共分八职称,其职称与职位对照见附表 6.1.1。

  附表 6.1.1

 职位(等)及职称配量表

 职阶 幕僚、管理、业务体系 生

 产

 体

 系 备

 注

 主管人员 非主管人员 主管人员 非主管人员

 一

 董

 事

 长

 经正式核派

 代理或代行

 上一职阶的

 主管职务者

 其职责概视

 同上一职阶

 处理。

  二

  总

 经

 理

 三

  副总经理

 四

  经

 理

  高级管理师

  厂

 长

  高级工程师

  五

  副

 理

  管

 理

 师

  副

 厂

 长

  工

 程

 师

  六

  主任、组长

  助理管理师

  组

 长

  助理工程师

  七

 业务员、办事员

  班

 长

  技

 术

 员

  八

 助

 理

 员

  助理技术员、

 作业员

  (二)从业人员晋升办法另订。

  □

 保

 证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应一律办理保证手续。

 第十条

 填写保证书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保证书原则上要求殷实独资或合伙行号(铺保)。

 (二)公司保无效。

 (三)如个人保,限有不动产方有资格,并应详列不动产明细(含地号)。

 (四)行号保证应盖方型印鉴始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保证人:

 (一)服务本公司员工。

 (二)本人配偶、直系血亲或同居共财亲属。

 第十二条

 被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缴责任,并 愿放弃先诉抗辩权:

 (一)营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者。

 (三)窃取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

 (四)悬欠帐款不清者。

 第十三条

 保证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待被保证人另觅得 保证人,办妥新保证手续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保证人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 15 天内,另行觅妥连带保证人:

 (一)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铺保的工厂、商店宣告倒闭或解散者。

 (四)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五)不欲继续保证者。

 第十五条

 被保人离职 3 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事情,其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

 □

 服

 务

 第十六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七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公司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务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 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 15 分钟。

  (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影本)出厂。

 (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的环境清洁。

 (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

 (十一)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

 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三)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 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十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八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 8 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 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 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 4 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 46 小时。

 第十九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 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工)一日论处。

 第二十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迟到、早退

 1. 员工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 3 分钟至 15 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 迟到每次扣 100 元,拨入福利金。

 3. 工作时间终了前 15 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 超过 15 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 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 无故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6. 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论。

 (二)旷工

 1.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议论。

 3. 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 无故连续旷工 3 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 6 日或一年旷工达 12 日者,径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

 待

 遇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本着劳资兼顾互助互惠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其待遇办法另订)。

 第二十二条

 员工待遇分为

 (一)本薪

 视从业人员学识、经历、技能、体格及其工作性质而定(金额另订),从业人员年度薪资调整方法由人事单位拟订,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

 (二)津贴(各项津贴支付标准另订)

  表 6.1.2

  职

 员

  作

 业

 员

  备

 注

 1

 主管津贴

  主管津贴

  2

 生活津贴

  生活津贴

  3

 伙食津贴

  伙食津贴

  4

 交通津贴

  交通津贴

  5

 工作津贴

  工作津贴

  6

  加班餐(点心)费

  7

 (三)奖金

  表 表 6 .1 .3

  职

 员

  作

 业

 员

  备

 注 1

  效率奖金

  效率奖金

 2

  目标奖金

  目标奖金

 3

 全勤奖金

 全勤奖金

 职员全勤奖金限生

  产(工厂)部门适用 4

  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

  第二十三条

 员工待遇,分日薪及月薪二种,月薪人员,翌月 5 日发放一次;日薪人员每月发放二次,当月 20 日及翌月 5 日发放本月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津;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并按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待遇,另按“临时、计件 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办理。

  □

 休

 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除星期日休息外,享受国定休假日。

 第二十六条

 前条休假日薪资及津贴照给,如工作需要加班时,应征得员 工同意,并加倍发给薪资,国定假日如逢星期假日其补假与否依政府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限,每年给予特别休假;其日数规定 如下

 (一)服务满 1 年以上未满 3 年者全年给 7 天特别休假。

 (二)服务满 3 年以上未满 5 年者全年给 10 天特别休假。

 (三)服务满 5 年以上未满 10 年者全年给 14 天特别休假。

 (四)服务满 10 年以上者其特别休假每增一年加给一天,但最多以 30 天为限。

 第二十八条

 员工特别休假,应自届满规定时间后,由劳资双方以不妨害生 产或业务原则下,事先共同排定休假日期实施,并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者,其应休未休的天数,雇主应发给薪资。

 第三十条

 员工留职停薪不予特别休假。

  □

 请

 假

 第三十一条

 员工请假分为八种

 表 6.1.4 假别

 给假日期 请假原因

 应缴证件

  薪

 资

  说

 明

 事假

  全年14日内

 因事必须本人处理

  不给工资

 1.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业务者,主管不得准假或缩短其假期或暂缓准假。

 病假

 全年30日内

  因病必须治疗及休养

 主管证明一次连续两日以上或 1 月内分次超过 3 日以上者须附缴医师诊断书

 1.不超过 30

 天之病假给

  予 l/2 工资,如须有劳保给付者可抵充。2.病假须缴回劳保就医回条。

  2.事假一次不得超过 3 日。

 3.每次请假至少 2 小时计算。

 4.逾规定日数须签呈总经理核准否则视同旷工论。

  5.事假应于 24 小时前办妥手续,否则依“考勤制度规章”办理。

  6.住院者,伤病假不得超过 1 年。

  假别 给假日期

  请假原因

  应缴证件

  薪

 资

 说

 明

 兵役体检、身家调查、教育召集、

 缴验有关证件

 1*因其他特殊事情申请公假者,应由部科主管斟酌裁决。

  2.役男点召可由人事部门代为办理就近代点。

 公假

  所需日数

 点阅召集、基地召集及军政机关等一个月内的调训

 照

 给

 3.目的地距离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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