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扩大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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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扩大会议制度

党委扩大会议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党委扩大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党委讨论决定问题的范围和学校各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任务及有关议题召开的会议,是确保党委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重要形式,是充分发挥党委参与、支持、保证和监督作用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党委扩大会必须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贯彻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党委委员出席党委扩大会。其他出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确定。会议扩大到哪一级,哪一级领导参会。

第四条党委扩大会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召集主持。

第五条党委扩大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二、主要议事范围

第六条党委扩大会主要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重要文件精神、重要工作指示,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要文件或重要工作。

(三)研究各部门提交的涉及全院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五)应由党委会研究讨论的议题,根据党委书记的决定可直接提交党委扩大会研究。

(六)其它需要党委扩大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确定与会务准备

第七条党委扩大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共同确定。议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党群部门的议题,由党委分管领导向会议主持人提出;行政职能部门的议题,先由学校分管副院长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经院长审核后提出。

第八条对涉及其他单位和部门工作的议题,提出议题部门要报请分管或联系的院领导事先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协调。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拿出可行性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分析论证和评估。对涉及表彰奖励的议题,会前由党办对表彰项目、表彰规格、表彰人数进行审核,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会、计财等部门对表彰对象进行审核。

第九条议题一般不搞临时动议,事先未组织协调和未经酝酿的议题原则上不纳入会议研究。每次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要适量,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发表意见,充分讨论。

第十条提请党委扩大会讨论的议题,根据主持人意见,由

提出议题部门或所议事项分管领导提前三天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建议或方案,经所议事项分管领导审核后,汇交党办。

第十一条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确定以后,由党办协调组织会务准备工作。党办提前向与会者发出会议通知,并发送有关材料。与会人员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做好讨论准备。

四、会议召开及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党委扩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和固

定列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召开时间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商量确定。

第十三条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对议题的意见可书面表达。

第十四条参会人员须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五条会议期间,与会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得离开会场接待其他工作人员或来客;谢绝任何与会议无关的人员进入会议室,特殊情况应事先与党办联系。

第十六条为了保证会场秩序,与会人员应将手机关闭或设

置静音状态,一般不接听电话。

第十七条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不能公开的会议决定,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党政领导在会上的发言和插话,对因违反会议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并给予相应政纪处分。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对会议审议讨论的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第十八条会议议事应逐题进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部门或所议事项分管领导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如议题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工作,提出议题部门要报请分管或联系的院领导事先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与会人员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成员意见作出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涉及全局性重大事项,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向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师生代表征求意见制度。征求意见采取座谈会、个别走访、社会公示等方式进行;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事项,需经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关系师生利益的重大事项,首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然后提出可行方案,重大事项必须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第二十条党委扩大会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为通过。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决定多个事项的,可逐

项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都要记录在案。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争议,且双方人数相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会议由党办安排专人记录。会议记录内容要真实、准确,不能随意增删、更改,重要内容不得遗漏。

五、会议决定的实施与反馈

第二十二条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外,应制发会议纪要,发党委扩大会成员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院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党办主任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二十四条党委扩大会决定的事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提出实施办法,落实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及办理时限,认真组织实施,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会议报告。党办和目标纪律督查室协助院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督查工作落实、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凡经党委扩大会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以集体认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第二十六条党委扩大会决定事项,在执行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执行部门应及时向党委书记、

党政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和理由,经党委书记和院长商议同意,可提请党委扩大会复议。在党委扩大会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违背党委扩大会行事。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有关文件如与本规则内容有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由党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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