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范例推荐)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06?【字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供大家参考。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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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2019.09.06?

  【字

  号】芷政发〔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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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2019.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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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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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芷政发〔201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6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8〕11号)以及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参股(含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级投资补助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三)各类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

  (四)各类政府性基金;

  (五)各类政府性融资;

  (六)国有企业资金;

  (七)以县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八)其他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评审、资金、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县融资平台公司的项目、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县土地收储的项目的预算评审和结(决)算审计适用

  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报建手续,主要包括并不限于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工程规划许可、用地规划许可、环境评价、消防审批、立项批复、工程设计概算、工程施工图预算审查、预算评审、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开工令、质安监督手续、工程验收等程序环节。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等。

  第四条

  工程结算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县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其出具的审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五条

  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等,工程预算根据相关规定送县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按县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和建设单位的相关要求实行招标。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加强项目的前期管理、质量管理和投资管理,特别是要细化工程前期勘测设计和审查,确保施工图设计的全面和深度,做到不漏项、不掉项、不缺项,严格按规定程序做好图纸会审和预算初审,防止出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和结算严重超预算等现象。

  第七条

  严格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以及政

  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满足招投标前置条件方可招标或采购,并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相关审批和报建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化大为小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规定执行。所有必须招标或采购的工程项目不得“先施工后招标或采购”和“全部以暂估价形式招标或采购”。

  第八条

  凡送县审计部门结算审计的工程项目未经县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评审报告的(有文件不需县财政部门预算评审的除外),必须招标或采购的工程项目未按要求进行招标或采购又不能提供相关文件或依据的,县审计部门一律不接收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且不予结算审计。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财评定价”和“施工前定价”。一是所有工程项目、重要材料设备的单价原则上不设暂估价,须由县财政部门预算评审确定好(即“财评定价”),并统一进行招标。二是有的重要材料设备确需设暂估价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前定价”,采用政府采购或网上询价(由县财政局、建设方、监理方和施工方等单位分别通过专业询价网站等渠道进行网上询价后,建设单位组织会议讨论、综合各单位询价结果及意见并出具询价报告,最后各单位签字确认)确定单价。三是确需外出询价的,必须报请分管县领导批准,并成立由建设单位牵头,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作为监督部门)、监理方、质监方和全过程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询价小组,施工单位不得参与外出询价,询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出具,参加单位在询价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严格执行隐蔽工程现场签证和施工影像资料收集制度。参建方(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全过程管理公司、跟踪审计公司)必须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签证和收集施工影像资料(拍照录像);开挖回填工程、措施项目等也必须收集施工影像资料。隐蔽工程没有上述参建方现场签证和施工影像资料的,县审计部门结算审计时一律不予计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变更和超合同价。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由于改变设计方案、增加建设内容、增加隐蔽工程量、提高建设标准、地质条件变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变更调整的,工程预算单次变更在10万元(含)以上或变更累计超出合同总价10%的且累计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等相关单位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结果。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先填写《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见附件),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分管县领导签字同意后,再按以下程序报告审批:(1)超出合同总价在10万元(含)-50万元的,报分管副县长审批;(2)超出合同总价在50万元(含)-100万元的,经分管副县长审定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3)超出合同总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报县长审批后,再进行集体研究。并将按以上审批程序填写的《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予以备案。

  变更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即工程预算单次变更在10万元以下或变更累计

  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根据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和建设方签认的工程变更联系函,由建设单位按照集体研究原则,形成结论或意见,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定。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严禁“先斩后奏”“暗度陈仓”、虚增工程量等违规变更行为,对于事前不报告不审批、事后补办变更手续的行为不予认可、不予财政预算评审和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经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及时组织工程变更预算评审,并出具追加的预算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在建设过程中因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清单错项漏项等原因造成预算变更,金额超过合同总价10%的,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报县财政、审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凡工程变更后,导致工程总投资超出县发改部门原批复概算的或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芷江侗族自治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芷政办发〔2018〕23号)的有关规定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并向县发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和追加投资计划。县发改部门根据《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县财政部门出具的追加预算评审报告和有关规定及时追加投资批复。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未履行上述变更程序、未提交相关变更资料和未按规定进行财政预算评审和审批而增加投资额的,事后无法进行审查的,该变更部分县审计部门在工程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或不予审计,相关工程结算款不纳入项目成本。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执行芷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系统规定。该系统收集的所有资料(工程立项、设计概预算、招投标、监理、现场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审计等)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参考依据和项目存档。

  第三章

  评审管理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财政评审范围包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施工器具购置费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工程预算及变更总造价不得超过发改部门项目审批核准的投资额。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向县财政评审部门提交的预算评审资料包括:

  (一)项目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立项文件;

  (二)发改部门批复的概算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三)项目资金来源文件;

  (四)经审核的工程施工图;

  (五)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计算书;

  (六)工程预算书;

  (七)地勘资料;

  (八)资金来源情况表及说明;

  (九)县财政评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预算评审工作。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自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100万元-5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2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可适当延长)。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审意见进行书面反馈。县财政部门应在建设单位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预算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控制价必须由建设单位在县财政部门的预算评审价基础上下浮确定。具体下浮率由建设单位参照《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怀化市财政局

  怀化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预算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怀建发〔2018〕14号)规定和根据项目招投标相关要求确定。文件要求下浮的但建设单位未下浮的,结算审计时,审计部门严格按文件要求进行下浮。工程招标控制价确定后,投标时总价和单价均不得突破。应当预算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县财政部门预算评审的,建设单位不能进行工程招标,县审计部门不予结算审计,县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第二十三条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竣工结算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结算审计;竣工结算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

  照相关规定办理。对竣工结算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县审计部门可以委托经政府采购了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协审;对合同价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县审计部门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县审计部门可以委托经政府采购了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结(决)算,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与经审批同意的变更金额之和。建设单位向县审计部门或受托的审计中介机构提交的结算审计资料包括:

  (一)项目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工程项目立项文件;

  (二)发改部门批复的概算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结算资料送审承诺书;

  (四)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

  (五)工程施工图(含电子文档)、图纸会审记录;

  (六)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七)财政预算评审报告(含工程单价和工程总价,含电子文档);

  (八)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含投标报价清单)、中标通知书;

  (九)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协议;

  (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资料;

  (十一)工程竣工结算书、工程竣工图、工程量计算书及其电子文档;

  (十二)工程变更及审批资料;

  (十三)施工组织设计资料(含方案及审批表);

  (十四)工程索赔资料和相关依据;

  (十五)工程现场签证资料,隐蔽工程、开挖回填工程、措施项目等施工影像

  资料;

  (十六)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价格证明资料,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报验单、出厂合格证等,以及甲供材的证明;

  (十七)有资质单位测量的土石方测量数据及成果(含电子文档),以及桩基检测报告;

  (十八)施工日志、监理日志;

  (十九)其他影响工程结算审计的相关文件(含会议纪要)、相关资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新增或变更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自接到结(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县审计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送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按照有关规定,经县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专账,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七条

  有业主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由业主单位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设置零余额专用账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档案和财务管理,接受县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无业主单位或成立项目指挥部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设置专用账户、统一财务核算。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移建设资金,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工程进度、按合同”的原则。工程进度款拨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商品和劳务供应方)付款申请、实际完成工程量、合同条款、监理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意见等填报《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表》。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表》后,应当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将资金直接拨付施工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结(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审计局及其他相关单位组成后评价小组,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示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应当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调整岗位、免职、撤职等组织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

  (二)违反国家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工程前期勘测设计不全面、不深入,未建立图纸会审和预算初审等制度,未组织专家图纸会审和预算初审,导致工程施工中漏项、掉项、缺项严重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结算严重超预算(合同价)等现象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和提高建设标准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和扩大的;

  (五)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六)未按规定进行县财政投资评审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七)应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而未组织的;

  (八)虚报瞒报工程量,套取国家资金的;

  (九)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达20%(含20%)以上的;

  (十)转移、侵占、挪用、套取或骗取项目建设资金的;

  (十一)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调整岗位、免职、撤职等组织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有关设计文件的;

  (二)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无故拖延,未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提供工程失实资料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造成事故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省、市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之前县里发布的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如本办法与上级新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未明确的内容参照怀政办发〔2018〕11号等文件执行。

  附件: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

  附件

  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主要建设内容

  变更原因

  和变更内容

  变更工程预算、超合同总价金额

  和比例

  施工单位

  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设计单位

  ?

  意见

  ?

  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单位

  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建设单位

  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项目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

  ??

  负责人:

  年??月??日

  项目分管县领导意见

  分管副县长

  意见

  常务副县长

  意见

  县长意见

  备注:1.工程变更金额超出合同总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按照集体研究原则,形成结论或意见,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定,不需填此表。2.超出合同总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单位先填写《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分管县领导签字同意后,再按以下程序报告审批:(1)超出合同总价在10万元(含)-50万元的,报分管副县长审批;(2)超出合同总价在50万元(含)-100万元的,经分管副县长审定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3)超出合同总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经分管副县长、常务

  副县长审定,报县长审批后,再进行集体研究。超出合同总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都必须填写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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