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商事制度改革重要性 (范文推荐)商事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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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商事制度改革重要性

  商事制度改革

  重要性

  附件2整理人尼克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本年度立法计划工作安排,《深圳经济特

  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修

  订草案)》)已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共15贞

  文件编号:06-6E?69-5C?84营业执照、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分支机构

  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每种营业执照的记载内容均

  不相同,不仅使商事主体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受到削弱,也增大

  了市场交易主体识别不同商事主体的难度。本次修改,将上述

  四类营业执照规范为统一式样,其记载事项包括名称、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类型、成立日期(文件编号:06-6E?69-5C?84出市场。

  (1)实行简易注销制度。目前,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对

  各类商事主体的注销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规定,由于未考虑部分

  商事主体存在无经营活动、无负债的特定情况,导致注销门槛

  过高,很多投资人为了避免注销麻烦,或者形式上维持商事主

  体的延续,或者干脆对商事主体“不管不问”,导致很多商事主

  体逐渐演化为“失联商事主体”或者“僵尸商事主体”。为解决

  商事主体注销难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探索实行简易注销制度

  并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明确规定“对

  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

  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多年来,深圳作为简易注销的试点城

  市,积累了相当成熟的工作经验。同时从我市商事主体的情况

  来看,由于其数量庞大、情况复杂,保持高效率的市场新陈代

  谢循环对我市整体营商环境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故建立简易注销制度的条件和环境皆已具备,势在必行。本次

  修改,明确商事主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过债权债务关系

  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文件编号:06-6E?69-5C?84行政指导和提示服务。由于我市市场活跃程度高,很多商事主

  体的主要活动区域是在登记辖区之外甚至在特区之外,部分商

  事主体甚至完全网络化。这些高流动性和变动性的商事主体往

  往不能及时向商事登记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实践中,因部分商

  事主体的管理人员欠缺商事登记知识或者无法及时接收商事登

  记机关的信息而导致商事主体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被行政处

  罚甚至被撤销登记的情况非常突出。为解决上述问题,商事登

  记机关近年来不断加大行政指导和信息提示服务工作,但仍有

  相当数量的商事主体因缺乏联络渠道而错过接受指导服务的机

  会。为此,本次修改创设了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制度,要求商

  事主体在设立登记时就确定专门的管理联系人,专门负责与商

  事登记机关的联络工作。设立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制度后,商

  事登记机关与商事主体可以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络渠道,便于商

  事主体及时得到商事登记机关的指导服务,也减少因联络渠道

  的不畅导致的商事主体失联问题(文件编号:06-6E?69-5C?84序才能

  认定的”“该登记或者备案依法应当撤销,但是登记或者备案所

  依据的主要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撤销后无法恢复到登

  记或者备案前状态的”以及“该登记或者备案违法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未对申请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且撤销后可能对

  与登记或者备案有利害关系的文件编号:06-6E?69-5C?84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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