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11篇

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11篇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5月联合印发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11篇,供大家参考。

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11篇

篇一: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5月联合印发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场了法制化的进程,使我们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考核有了法律依据,走出了经济责任审计法制化的重要一步。国有企业是我国的经济命脉,如何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进展考核,有效地监视和约束领导人员的经济行为是我们长期以来研究的重点。国有企业领导者有着双重的身份,一方面作为国有资产的受托人,有责任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另一方面,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其任职期间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负有责任。所以,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畴成为科学评价领导人员的根底。如何确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畴应首先从它的根本概念入手。

  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或承包期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展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审计的围是审计客体的外延,就是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审计监视活动,它是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作出评价的同时,对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作出评价。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围是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从目前我国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来看,经济责任审计的围如下:

  1.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围从目前正式开展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的情况看,承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主要有:省、地级市、县三级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

  .

  z

  -

  任审计的国务院部门,承受审计的领导干部一般为部、委直属事业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规定,承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乡、民族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围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展审计监视;对有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进展审计监视,则必须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据此,目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围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离任审计是审计人员托管理资财的运用及其效果所负责任进展的监视、评价活动。其理论根据为:审计是因两权别离后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的,归根到底审计就是审查资财管理者对资财所有者应履行的经济责任。现代审计中的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是离任审计的两种表现形式。前者审查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后者审查资金运动的效果和效率情况。按照审计的容,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和破产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对经济责任人完成其承当的承包目标、租赁目标、任期目标等目标责任情况进展的审计。这类审计主要是根据经济责任人与上级主管部门、发包(或出租)单位或者本级政府部门所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或目标责任进展审计。审计容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审计目标、

  .

  z

  -

  围明确,重点突出。破产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的

  规定,主要审查和确认企业破产的原因;确定对企业破产应当承当责任的主

  要责任人;监视破产企业的财产物资,包括破产清算时资产、负债工程确实

  认,资产价值的评估,破产资财的变卖和分配等。这种经济责任审计可以

  全面地对企业整个破产过程进展审计,确认责任人应当承当的经济责任,

  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展。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的一种,是经济责任主体授权或受托对领导人员任期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财务收支或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对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活动。从概念上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畴要比审计的畴大。一般来说平时对会计报表进展审计,主要用于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符合国家财政法规,在财务收支方面有无违规行为。而经济责任审计除了用于评价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以外,还运用于评价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能力和业绩,对领导人员的调任、免职、辞职起到重要的参考依据。从审计的对象上来看,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规定,企业领导人员指的是国有及国有资本金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从实际上来看,审计的对象不仅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还包括其所在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上来看,它是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监视管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完善权力制约机制的需要。对领导干部的监视是多个部门的职责,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严格限定在领导人员任期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财务收支或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方面,而不能任意扩大。

  国企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的畴

  〔一〕财务责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财务责任包括保全责任和控制责任。作为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有责任建立一套完整的部控制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平安和完整,并保证其所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一般都定有一定时期需要实现的经济指标,这些指标的完成情况成为企业领导干部经营业绩的集中表达。有些领导干部为了提升自己的经营业绩,弄虚作假,虚列指标。因此只有在领导人员提供确实、可靠、完整的会计资料的根底上,才可以对领导人员的各个方面展开审计工作。可以说财务责任是其他责任的前提和根底,离开了财务责任,其他责任则成为无根之本、无水之源。与此同时,只有在财务责任中把好关,才能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从而有效地约束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活动,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监视和管理。〔二〕法纪责任法纪责任是指领导人员要在经济活动中遵纪守法,不能触犯国家法律。通过审计,验证领导人员所提供的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评价其相关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制度,揭露乱纪的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平安和完整。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被审

  

篇二: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行政机关会计核算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其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普通法、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厉行节约,禁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部分资金使用效益。因此,审计机关根据组织部门委托事项,对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审计的内容。

  对行政职能部门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首先应当对党政领导应该所在单位、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这样才方才有利于进一步考察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管理思路、领导能力、领导方法和工作效率。机关因为作为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否善于利用内部控制这一现代管理工具进行高效而规范的管理,不仅仅是行政管理能力的体现,而且是管理价值观和管理风格的反映。虽然行政单位内部控制的文章内容内容和企、事业单位不完全相同,但其控制目的和管理者目标是一致的。行政单位同样要采取各种有效实施控制方式,以同时实现单位有效管理,保证对内对外提供的各种管理信息真实可靠,保证各项法令得到贯彻。

  行政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审查有无建立和贯彻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是否有效地运用各种控制为何分析方法和手段;其次是审查有无建立和执行必要的会计控制制度和管理控制制度。

  (2)任期内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主要围绕任期内单位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以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作为审计的主线条,突出领导干部任期粗大内对单位预算管理、财务收支管理、资产管理、应缴款项和暂存款项管理等经济活动应直接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①任期内预算编报情况情形的审查。

  行政根据预算是机关单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进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国家对行政机关的人员、房屋、车辆等精简及各项支出的标准均多项有明确规定。单位预算实行预算管理级次报领和核拨经费。对任期内预算编报情况审计,主要审查预算编报是否及时,真实、准确,有无虚列预算项目,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情况,有无突破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编制赤字预算等环境问题。

  ②继续执行任期内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

  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并定期将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向同级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案对改选内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查任期内开支执行情况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批复检查财政支出批复和拨款的到位、管理情况;审查拨入的行政管理经费、事业经费、专项经费使用是否符合批准预算使用覆盖面,各项开支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虚列预算预算,转移预算资金,管理体制虚假预算执行的情况。

  ③任期内单位各项收入和总支出管理任期情况的审查。

  行政机关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由非偿还性资金,包括年度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工资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支出是指行政机关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行政机关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进行统筹安排使用。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应的用于弥补经常性财政支出不足和必要首先专项支出。对任期内单位支出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审计机构,应从银行账户入手,审查任期内单位各部门的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审查有无违反规定统一标准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乱发奖金、津贴、补助补助和古钱及挥浪费等问题。是否存在多头开户,管理分散,各项收入不入账,转移和隐瞒收入,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等问题。

  ④任期内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查。

  主要审查做到内预算安排的各种专项经费是否会期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环境问题。查明代政府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筹集分配与使用联邦政府情况以及使用的效果。

  查明救灾、水利、扶贫、住房公积金等专项基金的商品房筹集、分配与使用舞台效果情况及其使用视觉效果。

  查明有无科学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做到专户存储;查明保险基金征收是不是遵循了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比例,有无任意扩大征收范围或征收比例,有无欠收及任意减免现象;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比例分发及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和待业人员生活费等,有无任意拖欠或压低调低发放标准问题,有无任意扩大业务范围或缩小发放范围问题;查明是否按规定的所占比例提取管理费、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再就业工程补助费等,有否预提或超比例提取问题,其使用是否合法、合理;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再就业工程补助费所产生的收益是否全部计入就业绝大部分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专户存款本息是否转作基金,有无转入罚以或贪污、私分或乱开支问题;向上级政府交纳的调剂基金是否按规定上缴,有无漏缴、少缴问题;有无动用财产损失保险基金放贷投资基金造成损失,有无挤占挪用基金征地、购房、购车等,有无巧立名目提取维护费用,化基金为经费以弥补经费不足或滥发乱用等。

  ⑤任期内预算外资金收入情况的审查。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省里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机关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上级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机关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对任期内预算外资金审查,主要审查任期内单位按国家规定组织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是否符合规定和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有无不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风险问题,支出是否合规合法性。

  ⑥任期内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的。

  主要审查任期内单位财务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单位南白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有无贪污、私分、侵占、核数挪用公款及公共财务等违法违纪问题。

  ⑦任期内职能部门任满设备购置情况的审查。

  主要审查续任主要包括内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列入设备是否纳入政府机构采购中心统一采购问题。

  ⑧任期以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行费情况的审查。

  主要审查单位履行或代行是否收取的各项行政事务事业性收费政府职能纳入预算管理;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通行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纳入财政专户存储,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审查任期内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减低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问题。

  ⑨任期内罚没收入情况的审查。

  查明罚没收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和处罚条例,有无滥罚乱收及以罚代处问题;对罚没款物管理是否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罚没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有无自行提成、坐支、截留等问题,有无罚款不开票,罚款开少、收入不少的问题,有无私吞私分弊病;查明罚没收入的收缴有无合法的手续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如是否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有无用白条收款,有无设立罚没罚没收入专用账户,有无将罚没收入混入其他经费收入账户,造成罚没利润被挤占,是否严格地实行了起出收缴分离制度;查明罚没物资是否有深入细致登记,有无专人保管,有无私分、丢失、损坏等现象,处理拍卖是否由财政部门、公证部门与主管部门共同处理,有无故意压价私分现象。

  ⑩任期内财政预算使用效果情况审定的审查。

  主要审查任期取得内财政预算资金的采用是否取得了较好的效益和效果。行政机关经费的使用效益主要体现为社会效益,一是经费的

  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即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其法定管理职责,向社会提供了有效的服务;二是经费使用的使用是否做到一般性节约,有无明显不当和损失空耗的情况。

  (3)任期内资产审计。

  行政机关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本息固定资产。对任期内所的资产审计,主要审计核实任职初期、任期内所和离任时所在部门、区县会计核算的各项资产是真实、安全和完整。查清任职初期、任期内和离任时各项的增减变化及资产增值增值情况。

  ①初审任期内流动资产情况。

  行政机关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对任期内流动资产审计,主要审查现金和银行存款大多安全、完整情况;审查暂付款是否及时进行转账清理,有无长期拖欠条件;审查库存材料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领用手续是否齐备。

  ②审查任期内固定资产情况。

  主要审查任期内股权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优质资产增减变动手续是否齐备;对各项资产有否定期进行清理、盘点;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所得的收入和清理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加添是否作为单位收入入账;已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是否及时核销;有无收入不入账和已核销的固定资产仍长期挂账,造成单位资产不实风险问题;在固定资产的添置、使用和管理方面,是否严格按规定办理,有无重采购,轻管理,使用效率低,造成损失浪费及以权谋私等环境问题。

  ③审查任期内有无将国有资产化为集体或个人所有情况。

  主要审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是否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出租的国有资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④审查任期内对外投资情况。

  主要用途审查任期内对外投资是否真实存在,有无收益及受损问题。

  (4)任期内负债审计。

  行政机关负债行政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对任期内负债审计,主要审计核实任期和离任时所在部门、单位债务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查清各项财政形成原因、性质及增减变化情况,测试其偿债能力;同时,对将属于收入款项、另一方面行政和事业等经费结余作为债务长期挂账,其任期内负债不真实的应进行揭示;此外,审计中还应对负债类科目进行出租、出借单位银行账户的问题进行查处。

  ①审查任期内各种应缴预算标准版情况。

  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机关在业务活动中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拿到的各种款项。对任期内各种应缴预算款审计,主要审查任期内各种应缴款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有无隐瞒、坐支、截留、挪用问题。

  ②核查任期内暂存款情况。

  暂存款是指由行政机关在业务活动中存款与业务范围其他单位和个人频发的待结算款项。对任期内暂存款审计,主要审核暂存款是否及时清理并主要按规定办理,有无将收入款项、行政和事业等经费本息结余作为债务长期挂账,致使任期内收入、负债、净资产不真实的问题。

  (5)任期内净资产审计。

  净资产是指净资产行政机关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对任期内净资产内控,主要审计核实查证领导

  干部离任时所在部门、单位损益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审计的重点应放在任期内经费提拨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方面。

  (6)职位内重大经济决策审计。

  主要审查任期内重大经济活动(包括投资、引进等项目)、开支决策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可行性分析及专家论证,有无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决定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比较严重流失等重大重大经济损失问题,分清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的直接责任和经理项目经理责任。

  (7)任期内紧急状况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审计。

  经济责任目标是与其职能部门签订的,考核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工作目标责任书。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任期各年度中国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与否,是中央政府和组织部门对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通过对任期内过错经济责任目标、单位工作目标及计划完成情况异常情况的审计,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公平竞争任期内工作业绩的好与差。

  (8)任期内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及欧洲联盟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情况审计。

  内任期对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及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情况审计,是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遵守国家廉政纪律和国家财经法纪境况审计,评价领导干部本人的内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任期各种廉洁自律规定和国家财经法纪规定。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审计中如果发现与领导干部任期内应负有直接责任发现和顾问责任的重大事项,但没有纳入已制定的方案范围,审计结果组可根据情况调整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方案,报经审计机关批准,延伸审计有关单位审计师和有关事项。

  

篇三: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作者:高艳玲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年第4期

  摘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乡镇作为我国的基层行政部门,其领导干部的依法执法能力直接关系到我国政权的稳定及党和政府形象的树立,对其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具有重要意义,需要认真研究。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指标;队伍建设

  一、当前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问题

  (一)审计对象和审计环境的特殊性,使得审计成果转化率较低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所作经济决策和财务活动状况进行审计,由此确定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所应负的责任、义务,并以此作为考察、管理、使用被审计对象的依据。然而在实际中,由于审计机关的特殊性,审计局(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审计机构一般为县级审计部门)并没有人事决定权,审计结果对党政干部的影响并不如想象的那么重要。同时,乡镇领导干部调整结果在公布前需要保密,且这种调整的程序时间也比较短暂。审计机关很难提前预知调整范围,做出相应的审计计划。这就容易出现“先离后审”、“边离边审”的审任分离现象。且乡镇领导干部的调整相对集中,规模较大,这种大规模的集中人事调整客观上造成审计部门负担沉重,县级审计局本身人手就有限,还要应付日常审计工作和其他上级交办的任务,很难有人力和时间去应付这突如其来的审计任务,这就势必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

  (二)乡镇决策机制和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导致审计责任难以界定

  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目前在乡镇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决策制度,但书记具有拍板权。这就很难厘清每个人对最终决策的影响和相关责任,也很难界定到底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而且为了推进党政分开,形成了“书记官帽子、镇长管票子”的相互制约的权力架构。然而,在乡镇实际工作中,书记作为主抓乡镇全面工作的主要领导,很难保持对经济事务不闻不问的态度,乡镇的经济决策和财务活动很难说不受到党委书记的影响,一个是政策的制定者,一个是政策的影响者,很难将最终政策执行效果的责任分清。而且乡镇是行政决策执行的最底层,乡镇领导干部是直接面对广大乡村的最前线的指挥员。农村作为我国行政统治权力的边缘地带,加之目前农民的整体素质和教育水平还相对落后,乡镇经济政策在很多时候依靠正常的行政手段难以推进,只能依靠一些法律边缘地带的灰色手段的运用,但这是创新,还是违规,很难具体明确。

  (三)审计方法和审计能力滞后,审计活动难以抓住重点

  2010年,中办和国办联合下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而各地也为政策执行和具体实践出台制定了相关的配套实施规则,如浙江、四川等。然而在实际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经济责任审计指标不明确,审计标准可执行性差。二是审计方法单一、落后,缺乏同其他监督手段的配合。三是县级审计力量不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审计效果的质量。

  二、强化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措施

  (一)实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增强审计的计划性和灵活性

  在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系会议的议事协调职能,加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实行归口管理,对乡镇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统一由县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开展审计。提高审计的计划性,组织部门应会同审计机关在年底商讨次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名单,对拟提拔使用、任职时间较长、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乡镇经济总量较大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着重安排,并报党委主要领导审定。审计机关依据审定后的名单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推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将审计的着重点放在乡镇党政正职尤其是乡镇党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上。强化审计结果应用,完善问责机制,组织部门应将审计结果记入档案,作为干部管理的依据;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应及时移交纪检、司法机关。

  (二)科学划分乡镇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严苛领导干部责任认定

  在经济责任的划分和认定上,应遵循“权责对等,有所区别,易于评价”的原则。经济责任认定必须围绕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的权责内容展开,具有一致性,应区分领导责任、主管责任、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其决策责任在主要负责人;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追究主管领导和执行人的责任;未经集体研究作出的决策,由决策人承担责任。上级决策失误的,下级机关提出质疑并上报但最终执行的,责任在上级单位;上级决策失误的,下级机关未提出质疑的,下级机关应负次要责任。前任决策失误的,责任在前任;但现任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弥补的,也应负有一定责任。在经济责任的认定上,应比照不同区域发展环境、经济水平、社会综合情况等进行有差别的对待,不能搞一刀切。

  (三)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指标体系,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县级政府应依据《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科学制定经济责任的审计内容,建立完善合理的经济责任审计体系。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应围绕经济指标、政策执行和决策活动、财务状况等展开,在经济指标上,可以从经济总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农业基建和固定投资、财政收入、产业结构调整等指标上进行考察;在政策执行上,可从国家农业政策、环保政策、耕地及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着手审计检查;在决策活动上,应从重点督办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基建项目、涉农项目等上切入;在财务活动中,应从预算资金的管理、执行、财务收支合法性、乡镇政府债务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抓好审计立项,完善线索发现机制,发动和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提高审计方法。充实县级审计机关队伍,加强干部培养和素质教育,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能力。

  三、结论

  总之,探索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新形势下加强执政党执政能力和夯实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加快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审计机关建设和审计成果应用,不断提高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能力。

  

篇四: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解读

  2011-7-614:42:00

  阅读179次

  第一章总则【条文】第一条规定:“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定》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一)在宏观层面,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是制定本《规定》的重要宗旨,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要求。(二)在微观层面,《规定》的立法宗旨是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统一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三)《规定》的制定依据是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条文】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对象的规定。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五条、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审经责发[2004]65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共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工作要点》(中办发[2009]1号)、《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9]30号)、《2009-2013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中办发[2009]39号)、《中共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工作要点》(中办发[2010]1号)等。(一)从审计对象范围来看,《规定》较以往有较大突破。(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什么包括党的领导干部?1.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有关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完善党政领导主要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

  ofrualdinkgwtesc,pbyhm

  ofrualdinkgwtesc,pbyhm

  ofrualdinkgwtesc,pbyhm

  (三)对新调任或已经在审计机关担任主要领导的人员,或者在审计机关其他岗位的人员,在对其以往单位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该审计机关主要领导人员或其他人员需要回避。

  【条文】第七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的规定。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一)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二)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三)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审计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条文】第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保密义务的规定。制定依据:《审计法》第六条、第十四条。(一)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二)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保守领导干部个人隐私。【条文】第九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须的机构、人员和经费。”【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持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所必须机构、人员和经费的规定。制定依据:《审计法》第十一条。(一)经济责任审计快速发展,任务不断加重。(二)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必须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三)审计机关应当有效整合,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二章组织协调【条文】第十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释义】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组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依据:两办《暂行规定》。关键词:各级党委和政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内设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等。

  ofrualdinkgwtesc,pbyhm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二)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三)对于部分已经成立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并存的市县,可以保持现有状况不变,不需要变更成联席会议。【条文】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释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的规定。制定依据:两办《暂行规定》、审计实践经验。(一)细化了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二)补充规定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条文】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释义】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规定。制定依据:两办《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审计实践经验。关键词:有计划地进行、委托建议、计划草案,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等。(一)经济责任审计要有计划地进行。(二)审计计划制定的程序。1.组织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审计委托建议。这一规定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组织部门提出的是委托建议,不是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2.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提出年度审计计划草案。3.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首长对审计机关的领导,而不能报请党委领导审批。4.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5.虽然《规定》中没有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否可以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事实上,国资委对自己管辖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可以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同样应履行该套程序。

  

篇五: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

  计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4年07月28日】

  【来源:审经责发〔2014〕

  102号】

  【字号: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

  国资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机构、审计部门: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

  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纪委机关(代章)监察部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审计署

  国资委月27日

  2014年7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sevralgoupnmb,thwi±=cyxfz.P-2~3dqFG

  sevralgoupnmb,thwi±=cyxfz.P-2~3dqFG

  sevralgoupnmb,thwi±=cyxfz.P-2~3dqFG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五)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审计评价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第十八条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九条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第二十条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第二十一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

  sevralgoupnmb,thwi±=cyxfz.P-2~3dqFG

  (三)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四)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五)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六)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七)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八)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九)专业机构的意见;(十)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十一)其他依据。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选择设定评价指标,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评价指标应当简明实用、易于操作。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审计评价依据,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确定评价标准,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第二十四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第二十七条两办《规定》第三十七条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

  

篇六: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点ii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党政领导于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在查明财政财务收支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内容和重点

  党政领导千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内容和重点■陈涛/湖北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摘要:经济责任审计是近年来一种新型的审计类别,正处于摸索发展阶段.本文就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内容,重点从操作层面谈几点看法:关键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点ii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党政领导于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在查明财政,财务收支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从而达到确定其经济责任,评价其工作业绩的目的,为组织,人事,纪检部门使用,管理和评价干部提供参考.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汁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的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重大决策的合规性和科学性;个人是否有违反廉政勤政规定的行为;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l,任职期间主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和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支;固定资产投资;教育,科技,环保,支农等专项资金的投入和效益;土地出让,环保,城建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及发放情况;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及效益;利用外资额(美元);海关出口总值(美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收入.2,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主要包括阳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审计财政及预算执行部门单位的资金来源,运用情况,资产,负债情况,重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摸清财政财务收支家底.查清有无隐瞒,截留预算收入,预算内转预算外,违规退库,挖挤上级收入等问题;有无挤占挪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擅自扩大预算开支范围及超预算拨款等问题.二是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主要审计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三是政府主管的重要或大额专项资金及基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四是政府债务情况.主要审计政府债务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摸清政府的债务规模,偿还能力,债务资金使用结构及分布状况,看是否形成较大的政府债务包袱.3,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经济政策情况.主要包括:对中央经济政策和省,市,县重大经济决策及地方出台的经济法规采取的贯彻落实措施及效果,有无越权或违规出台政策,规定问题;重大投资项目的合规性,效益性,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问题;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环保的投入情况,看是否达到了法定的增长比例及效果;机关,事业等单位工资发放情况,有无欠发工资或达不到工资标准情况;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借改制之机或非法转让造成国有资(三)被审计单位以审计回复的形式产生的书面记录.包括对计划采取纠正措施的描述及对审计报告中确认的采取整改措施的文字资料等.(四)各种检查取证资料.对于已经整改的重要问题,所进行的复印,记录等调查取证资料,也要作为后续审计资料

  (五)后续审计报告.后续审计报告是对后续审计的工作总结,也是对审计工作效果的反映.后续审计报告要说明后续审计的目的,重申以前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概括采取的纠正措施,后续审计时的审查结果,以及审计人员对纠正措施的评价jA参考文献:[1】汪金峰,彭国祥,"审计跟踪检查",《中国审计》,2002.5:[21符史群,"刍议后续审计",广东省审计厅网站:[31李田季,刘胜利,"后续审计:内部审计的必要补充",《中国石油企业》;f4】曹群耿,"浅谈关于企业后续审计的认识和思考",《交通财会》,中华会计网校.

  内部审计定义作了新的修订:"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改善机构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化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这一定义标志着当代内参与风险管理,认为内部审计为组织提供价值的两个非常重要的途径是对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对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框架的有效性提供保证服务.内部审计参与风险管理不仅为内部审计自身提供了发展契机,而且作为企业内的一种独

  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创造价值.一,内部审计参与风险管理的优势内部审计参与企业风险管理具有外部审计以及其它职能部门无可比拟的优产严重流失问题;其他群众关注的问题.4,任职期间遵守廉政规定的有关情况.主要检查有无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国有资产;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在分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有无利用权力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有无违规购买住房和装修住房,公款旅游,配置交通工具和信息设备等问题.嚣l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对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应从被审计者的任职期间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人手,抓住四个方面的重点进行审计,客观公正地反映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情况及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一是抓住被审计者任职期间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进行重点审计.主要审查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行政管理,经营业绩和财务活动等经济活动情况,全面反映被审计者在任职期间各项指标的完成

  情况以及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二是抓住被审计者任职期末资产的真实性进行重点审计.主要审查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的履行情况,着重审查资产存量的真实性,资产增减变动的合规性和资产结构的合理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三是抓住被审计者任职期间作出的重大经济决策进行重点审计.主要审查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的收益水平,从而进一步审查被审计者在任职期间作出的重大投资决策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四是抓住被审计者任职期间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进行重点审计.主要审查单位内部的财务核算,成本管理等方面的控制制度情况,以及在实际工作中能否认真执行并达到预期效果,从而对领导干部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作出评价.同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做到八查八看:一是查任期内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看有无偷漏税金现象;二是查任职初期和离任时的家底,看国有资产增减情况;三是查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看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四是查任期内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看有无损失浪费问题;五是查任期内债权债务是否真实,看有无虚报漏记问题;六

  是查任期内是否违规增加农民负担,看有无4LgH码,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七是查任期内配发的办公用品,通讯设备是否清理移交,看有无转移,藏匿问题;八是查任期内执行廉政纪律和党的方针政策情况,看决策有无失误,是否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有无贪污受贿问题等.A参考文献:黄道国.《经济责任审计指南》中国审计出

  

篇七: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与技术方法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或其他审计组织接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活动。经济责任审计在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加强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以及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也是利用各种审计技术方法得出审计结论的过程。在审计资源有限与审计任务重的矛盾中,如何充分革新审计方法以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成本、降低审计风险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审计实践,试就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技术方法作些初浅的探讨。

  一、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审计工作,牢固树立为宏观决策服务,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为优化发展环境服务的理念。经济责任审计要坚持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关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经济决策情况、主要

  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履行经济管理方面情况、经济监督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职责,推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科学发展。1.经济决策情况的主要审计内容。为了促进和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提升经济责任审计成效,经济责任审计关注领导决策方面的情况主要是重大经济决策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投资完成与效果、建设项目的预决算、“重大开支、政府采购、资产处置”以及资产转让、担保、抵押、出借情况,此外具体重大经济决策实施和效益还包括重大的对外投资、基本建设、招商引资、企业改革、改组、改制、出台的宏观经济管理措施及制度建设等。通过对领导经济责任决策审计,一方面能加强对权力运用的制约和监督,有利于推进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推动党政领导干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避免领导决策时盲目投资、违规担保、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决策失误,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损失;能强化对决策行为的监督问责,避免领导决策时缺乏科学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将有力地推进民主科学决策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能界定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既是警示领导者要合理使用并节约资金、努力提高使用效益,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范和化解决策风险的重要手段。

  2.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审计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同于常规审计,其主要目的则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应关注主要经济指标,即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各项财政财务指标。并通过资产负债率、资产增长率、资产保值增值率、专项资金(基金)支出率、财经(计划)目标和各项经济指标完成率等的计算,注重领导干部任职期初与期

  末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家底、债权债务等指标的对比分析,对比任期内各项收入、资产(净资产)是否增加,支出、债务是否递减,分析增减原因,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3.履行经济管理方面情况的审计内容。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要注重领导干部是否履行好经济管理职能,对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尤为重要。在履行经济管理方面的审计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账簿凭证报表是否符合规定、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三公”经费控制的增长与下降、债权债务管理的增减变化情况与执收执罚情况,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揭露和查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跟踪和促进国家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通过审计促进领导干部严格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程序办事,正确行使权力,增强

  法治意识、管理意识、绩效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事业发展意识。同时,也促进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重视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防止发生重大的错弊和损失。

  4.经济监督情况的审计内容。经济责任审计应关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单位财务、资产等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是否完善和全面执行,常规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是否全面整改到位,对单位工作人员和下属单位经济监督情况是否存在违法乱纪现象。

  5.廉洁自律情况的审计内容。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二、把握经济责任审计的技术方法

  针对经济责任审计涵盖内容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特点,结合审计对象所在区域、部门、单位的实际,要积极探索审计的组织方式和审计方法,统筹安排和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选择科学合理的审计方法,创新审计手段,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综合分析、宏观把握和全面评价的能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1.经济事项决策的审计。对领导干部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审计,采用跟踪法、重点法、公示法等。对经济决策程序进行跟踪审计,查证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是否做到决

  策程序合法,决策过程民主,决策结果科学。对任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进行重点抽查,从最初的可行性调查开始;到决策过程、决策形成、决策实施、决策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或调查。对决策审计还可查阅相关会议纪要原件及相关记录。另外对一些特殊的经济决策事项可通过向社会公示的方法进行取证。

  在进行决策审计时,一是把握审计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主要审查重大事项的决策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及和谐社会建立。二是把握审计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审查决策机制是否有效,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有效的决策机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建立了社会公示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

  2.主要经济指标(责任目标)的审计。通过对实际指标同计划(预算)指标比较,本期实际指标和上期(或上年同期或历史最高水平)的实际指标比较,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指标和本行业(或同类型、同规模其他单位)一般水平指标、先进水平指标比较,在更大范围内客观全面地评价被审计责任人。运用指标进行分析对比时,应注意把握好指标的适应性。一般情况下,选用指标以国家规定的或社会公认的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收益等指标为主,以分项的具体经济活动指标为辅。通过指标的正确选用,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篇八: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

  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

  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

  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

  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

  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

  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

  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

  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

  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第十八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

  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

  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

  计组并实施审计。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

  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

  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

  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

  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

  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

  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

  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

  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

  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

  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

  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

  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

  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

  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

  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

  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

  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第六章附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

  第四十条

  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

  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第四十二条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

  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同时废止。

  

篇九: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与方法

  摘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新规实施后,无论从审计工作指导思想上还是从责任界定等方面均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通过分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概念,并对经济责任进行界定,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方法进行了详细介绍,本文提出了相关建议。在进行理论分析的同时,通过案例分析更加清晰地论述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方法

  2019年7月7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2010年版的《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对多个方面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进行了调整,有利于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同时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起到推动作用。《规定》不仅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而且在评价内容、责任界定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对实际审计工作形成了良好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仅在于发现和解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方面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提高领导干部的自觉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通过分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方法,结合案例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对实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概述

  1.概念界定

  《规定》中对经济责任进行了概念界定,主要是指任职期间之内,领导干部对相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相关经济活动包含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活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十分广泛,例如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等都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2.责任界定

  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对经济责任进行严格界定,对于直接与主管责任、主客观责任、集体和个人责任等都应当进行严格界定,这样才能为后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奠定良好基础。第一,厘清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直接策划的经济行为进行负责;而主管责任是指对相关的经济责任并未进行充分履行。第二,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应当划分清晰。主观责任倾向于领导干部主观意识引发的责任;客观责任则是由于外部原因引发的责任。第三,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应当界定清楚。集体责任是指通过集体讨论应当由集体承担的责任;个人责任则是领导干部自身需要承担的责任。第四,过失责任与故意责任应当划分清楚。二者主要通过判断领导干部的主观意愿及其他辅助证据来进行区分。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根据《规定》的相关内容,主要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进行了界定,而本文依据《规定》的内容从总体上讨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详见下表)。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

  案例:为确保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任职期间内全覆盖,2014年某市审计局经过研究决定,对某局局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审计调查,该局为参公事业单位,行政编制20人,事业编制5人,内设6个科室。通过对所收集资料进行分析,审计人员发现该领导干部任期内存在公车私用、财务费用开支过大等情况。审计人员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指标对该领导干部进行了综合评价,同时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对相关指标进行了修正。与此同时,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审计证据收集,并对相关线索进行筛选。另外,审计人员还充分利用了以往的审计结果及相关结论,最终顺利完成了對该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相关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并形成报告进行上报。

  上述案例中反映了多种经济责任审计方法,主要有基本分析法、指标修正法、结果利用法和线索筛选法。第一,基本分析法主要分析被审计单位的人员、编制、经费等基本情况,对领导干部任期内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上述案例中审计人员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了领导干部在财务费用方面的一些问题,有利于在后续工作中对经济责任风险进行把控。第二,指标修正法主要是指审计人员利用财务收支等经济指标,采用科学方法完成经济审计工作,在此过程中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相关指标进行修正,从而提高经济指标的可信度,这样也有利于得出科学的审计结果。上述案例中审计人员也通过指标修正法对相关的经济指标进行了修正。第三,结果利用法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对以往的审计结果及相关结论进行收集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延伸审计并发现新问题,从而更加全面地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同时,此种方法也可以审查领导干部对以往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督促领导干部改正自身问题。第四,线索筛选法是指在收集了全面的审计证据之后,审计人员需要通过经验判断、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线索进行筛选,找出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具有相关性的线索,为审计工作提供依据。上述案例中审计人员也使用了线索筛选法,最终出具了完整的审计报告。

  四、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进行论述后,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了常用的经济责任审计方法。最后,本文通过理论分析与实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1.充分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全面性

  案例:2013年,某市审计局对某市人民医院的院长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并未按照审计规定的审计内容进行全面审计,导致审计评价不够全面,部分审计内容遗漏,领导干部相关问题并未及时发现,从而导致经济责任审计存在偏差。

  上述案例表明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审计内容不全面的问题普遍存在,直接导致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查不全面,增加了审计风险。因此,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审计点开展审计工作,避免出现审计内容遗漏。同时,审计机构和人员也应当充分掌握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这样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全面性。

  2.控制审计时间跨度,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效率

  

篇十: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发文文号:发文部门:发文时间:编辑时间:实施时间:失效时间:法规类型:所属行业:所属区域:第一章第一条所有行业中国总则审计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12-82010-12-82010-12-8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

  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业)的法定代表人。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审计内容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第十四条

  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第十九条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审计实施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诺。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

  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第三十三条

  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第六章第四十条附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

  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

  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同时废止。

  

篇十一: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完整word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

  (完整word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

  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

  或者同职级领导.

  (完整word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

  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

  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

  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

  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

  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

  (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

  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

  计内容。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

  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

  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

  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

  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

  (完整word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

  (完整word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

  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

  (完整word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

  部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

  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

  证据支持.

  (完整word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

  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

  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

  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

  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

  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

  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

  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

  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

  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

  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

  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

  为。

  (完整word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

  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

  任。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

  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

  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

  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

  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

  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

  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

  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

  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

  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

  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

  (完整word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同时废止.

  

推荐访问: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党政领导 经济责任审计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