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水利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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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利法治建设

 

 加强水利法治建设

 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方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 6100 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下降 28%和 39.6%。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持续向北方受水区调水,1.2 亿人直接受益,连续实施珠江枯水期水量调度,确保中国澳门等珠三角地区供水安全。引黄入冀补淀、牛栏江滇池补水等工程建成并发挥效益,滇中引水、引江济淮、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等工程开工建设,水资源配置格局不断完善,供水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持续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建成湟水北干、四川武引灌区二期等大型灌区,新增恢复改善灌溉面积 2 亿多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 0.565,为夺取农业连年丰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坚实保障。

 一、 加强水利重点领域改革,提高水利创新发展能力 针对水治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等问题,按照“重创新、破障碍、激活力”的思路,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协同作用,推动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破除水利改革发展瓶颈。

 (一)建立政府水安全保障责任机制

 按照财权事权对等、责权利明晰的原则,加快建立完善水安全保障责权利机制,推进政府职责划分和行政效率提高,加强中央与地方财力统筹,激励地方政府主动作为,促进责、权、利相统一。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水安全保障事权。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定位,明确中央与地方水安全保障事权划分的总体要求、主要范围、责任主体。进一步界定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边界,理顺事权关系。合理下放水利事项管理事权,适当扩大地方管理范畴,提高地方承接能力,强化中央行业指导和监督职责。

 构建与事权相匹配的支出责任体系。加快研究制定中央与地方政府涉水事务支出责任清单,合理划分各级涉水事务支出责任范围,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优化中央投资支出结构,夯实地方政府出资责任,充分利用政策贷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

 建立完善履职保障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客观条件变化适时调整中央与地方水安全保障事权划分。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增强财力薄弱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财力,提高地方支出责任的履责能力。加强绩效评价和督查问责,督促地方切实履行水安全保障责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实行责任追究。

 (二)建立流域综合管理与协调机制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流域与区域、发展和安全,强化跨流域、跨部门、跨区域协调统一管理,加快形成中央统筹协调、部门协同配合、属地抓好落实、各方衔接有力的流域综合管理机制,协同高效推进流域水治理。

 完善流域统一管理机制。深化流域管理机构改革,强化流域机构在流域规划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统筹配置、水生态治理、综合调度、监测监督等方面职能,实现对干支流监督管理全覆盖。加强全流域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健全完善流域突发水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提升水安全保障应急响应处置能力。建立广泛、高效、多样的合作机制和参与渠道,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流域水治理。

 深入落实河湖长制。充分发挥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对全国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强化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制定河长湖长履职规范,细化实化各级河长湖长及相关部门职责,指导督促河长湖长履职尽责。发挥流域管理机构作用,研究建立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完善流域管理机构与省级河长办协作机制,强化流域统筹、区域协同。指导推动各地建立完善

 “河湖长+”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指导各地加强河湖日常巡查管护,探索创新河湖巡查管护机制,着力打通河湖管护“最后一公里”。指导各地开展河湖健康评价,科学编制“一河(湖)一策”方案,推进实施河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努力建设健康、美丽、幸福河湖。

 (三)深化价税改革

 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和税收调节作用,推进水资源税改革,推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落实节约用水财税政策,运用经济杠杆,限制地下水不合理开发,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合理开发地表水,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完善水资源计税水量计量监管,妥善处理好水资源税改过程中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全面深化水价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积极推动供需双方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意向价格,推进供水工程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稳步扩大改革范围,将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的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

 作为改革实施重点,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灌排工程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全面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农民负担等,合理制定农业水价,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建立健全农村居民用水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机制。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进一步调整完善各阶梯水量、价格,适度拉大阶梯价格级差。全面实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放开再生水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完善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生态产品价值理论与核算方法研究。加快重点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支持沿线省(区、市)在干流及重要支流自主建立省际间和省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推动补偿方式的市场化、多元化。

 (四)积极稳妥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

 以安全用水和节约高效利用水资源为导向,培育用水权交易市场,盘活存量,严控增量,探索开展用水权市场化交易的配套制度,推动和规范用水权交易,引导和推动用水权合理流转。

 规范明晰用水权。推进江河水量分配,合理确定地下水管控指标,明晰区域用水权。严格取水许可管理,科学核定取用水户许可水量,明晰取用水权。探索推进灌区内灌溉用水户水权分配,明晰灌溉用水权。

 完善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制度。规范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平台,完善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探索建立全国用水权交易数据库。探索建立闲置用水权认定和处置机制,盘活存量水资源,增加可交易用水权。探索用水权集中收储制度,推进用水权回收回赎、集中保管、重新配置后出售。

 积极培育和发展用水权交易市场。鼓励区域间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跨流域调水工程分水指标范围内的结余水量为标的开展用水权交易。引导和推进流域内、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等多种形式的用水权交易,积极探索优质水资源用水权跨流域交易。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鼓励政府回购用水权,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和生态基本需水,通过用水权交易解决新增用水需求。

 鼓励取水权人通过节约使用水资源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引导和推动合同节水管理。

 (五)深化水利投融资机制改革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原则,强化财政支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导向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促进健全多元化水利投融资体系,保障水利建设资金需求。

 落实财政支持水利相关政策。完善公共财政水利投入政策。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逐步完善中央与地方分担机制。优化项目安排和投资结构,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优先保障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充分用好金融市场对水利的支持政策。继续用好水利中长期贷款等金融信贷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信用优良企业通过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积极培育水利资产证券化市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水利资产积极开展证券化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水利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治理。探索和规范推行项目法人招标,支持社会资本采取股权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探索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盘活优质存量资产,

 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价格调整等措施,完善项目投资回报机制,保障社会资本合理收益。对供水对象单一、范围较小的项目,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户协商定价,探索构建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

 (六)深化水利工程管理改革

 坚持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护规范的原则,加快健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工程良性运行长效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创新小型水库管护模式。积极创新管护机制,对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切实明确管护责任,实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管护模式。积极培育管护市场,鼓励发展专业化管护企业,不断提高小型水库管护能力和水平。

 探索推进投建运管一体化的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国有水利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增强企业的资信和融资能力,通过股权投资、特许经营、PPP 等市场化的模式参与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实现投建运管的一体化,提高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二、 加强防洪薄弱环节建设,提高流域防洪减灾能力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

 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聚焦防洪薄弱环节,按照“消隐患、提标准、控风险”的思路,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控制性枢纽和蓄滞洪区等工程建设,提升防洪工程标准,完善流域防洪减灾体系。

 (一)加强江河湖泊治理

 开展堤防达标建设和河道整治,对因沿河城镇级别、人口等保护对象发生变化的重要河段,适度提升防洪标准。推进江河湖泊防洪治理与水资源调配和水生态环境相结合的综合治理。

 实施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建设和河道整治。以大江大河干流堤防达标建设和重点河段河势控制为重点,开展综合治理。对近年来出现险情、堤身堤基存在安全隐患的堤防进行加固,对河势不稳定、行洪不畅的重点河段进行整治。对涉及国家重大区域战略、重要经济区、重要城市群、重要防洪城市的重要河段,按照流域防洪规划和国家规程规范等要求,复核防洪能力,提高防洪标准,适时开展提标建设。加快推进大江大河大湖综合治理,加强影响河势和岸线稳定的险工险段治理。

 推进流域面积 3000 平方公里以上主要支流治理。继续实施流域面积 3000 平方公里以上主要支流防洪治理,确保重点河段达到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优先实施近年来防汛形势紧张、出现险情、存在安全隐

 患或遭洪水冲毁直接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河段治理;尽快完成沿线有地级及以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产业园区等重要保护对象的重点河段治理;对涉及国家重大区域战略、重要经济区等需提高防洪标准或新增防洪任务的河段开展提标升级。条件具备的地区可选取部分河流开展全流域系统治理。

 加快流域面积 3000 平方公里以下中小河流治理。加快实施流域面积 200~3000 平方公里中小河流治理。优先实施沿河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重要城镇和人口较为集中的农村居民点、工矿区、万亩以上集中连片基本农田的重点河段治理,重点对近年来因遭遇洪水冲毁、发生过较大洪涝灾害的中小河流重点河段进行治理,对因防洪保护对象发生变化的中小河流开展提标建设。地方要加大投入,对近年来发生过洪涝灾害、迫切需要治理的流域面积 200 平方公里以下中小河流、山洪沟开展治理,重点补齐防洪任务重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乡镇、农村段等突出短板。

 (二)加快控制性枢纽工程建设

 加快实施对完善流域防洪减灾体系、提高流域区域洪水调控能力有重要作用的控制性枢纽工程建设。长江流域重点推进上游渠江、沱江,中游清江及下游水阳江、青弋江等支流控制性枢纽建设;黄河流域重点加快东庄等控制性工程建设;淮河流域重点开展上游潢河、汝

 河等支流,沂沭河及山东半岛重要行洪河道洪水调控工程建设;珠江流域继续加快西江、柳江等防洪控制性枢纽建设;东南诸河推进钱塘江、赛江等河流控制性枢纽建设。

 (三)加强蓄滞洪区建设和洲滩民垸整治

 根据流域防洪和水资源形势变化等情况,通盘研究优化调整蓄滞洪区布局,加快使用频繁、作用突出的蓄滞洪区建设,研究推动洲滩民垸整治。

 加快蓄滞洪区布局优化调整与建设。以海河、长江、淮河等流域为重点,加快蓄滞洪区建设与布局优化调整,推进蓄滞洪区工程和安全建设,加强蓄滞洪区土地利用和人口控制管理,力争区内人口不增多。重点推进启用几率大、分洪滞洪作用明显的蓄滞洪区(块)建设,安排部分确有需要的一般蓄滞洪区建设项目,确保蓄滞洪区遇流域大洪水时“分得进、蓄得住、退得出”。

 推动洲滩民垸整治。引导有关地方以恢复蓄洪空间、行洪通道和生态空间为目标,分级分类开展洲滩民垸整治,积极组织居民外迁。对大江大河及重要湖泊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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