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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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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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 XX 大学工会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我校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的作用,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XX 大学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委员会”)是 XX 大学工会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机构,实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形式的议事方式。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议事范围包括:

  - 2 -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定与会议精神、落实学校工代会决议的过程中遇到的重要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四)审议学校工会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财务预算及决算、重大经费开支事项; (五)讨论事关会员权益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工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 (七)其它需由工会委员会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若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由工会**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议题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提交工会委员会讨论的议题,须形成简要书面材料。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将议题通知到每位参会人员。

  - 3 - 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不提交讨论。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相关人员对议题作简要报告,与会人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议应在意见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根据具体事项,表决可采取投票、举手或其它方式。会议决定须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应做好各方面准备,保证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三条 工会委员因故不能参会,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会,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委派他人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已决事项,除规定传达外,不得与其他人讨论或泄露会议内容。

 第七章

 督办 落实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通过或讨论形成的决定,以

  - 4 - 文件或会议纪要的方式发布。

 第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按时完成。确需对决定作重大变更时,应根据程序经工会**批准,提交下次会议复议或认可。

 第十七条 对确需紧急处理的特殊情况,可由工会**征询相关委员意见后进行处理,并在下次会议上通报。

 第十八条 校工会办公室负责对工会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落实与督办。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与上级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各基层工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校工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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